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724执保3号 申请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青年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经济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6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湘072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327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023年1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32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