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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建材公司与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82号 原告:湖南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建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某建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84元,减半收取20492元,由湖南某建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