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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南某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1840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金大道88号顺兴家园9栋3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公司银行存款32075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PZPP2543011638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7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