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88号星隆国际广场1707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五峰铺镇羊古村。
法定代表人:阳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不服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审理的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0日,邵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唐毕威作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同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523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2021年11月20日,唐毕威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后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邵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湘0523执322号。
邵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理由认为是原判决或裁定错误,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异议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据此,邵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申请人未参加诉讼,系程序错误;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应予撤销,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复议理由认为是已经发现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法自愿原则,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华星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莎娜
审 判 员 肖志军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依婷
书 记 员 高荣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