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民初17088号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