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21民初1688号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