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6795号
原告:孙**,男,1986年7月16日生,满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谢*,男,198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孙**与被告谢*、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孙**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