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6民初1172号
原告:郑州华宇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东大街东郡大厦5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申桥5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郑州华宇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华宇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华宇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宇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郑州华宇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