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与平江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6087号 原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监申桥路5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6870289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平江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木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9472676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江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