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4民初2006号
原告: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团结路26号。
经营者:***,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地区。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监申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托里县宏源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