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24民初12号
原告: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托里镇松泉路市场。
经营者:***,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监申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托里县中原红五金百货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