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

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4民初2018号 原告: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额敏县塔额路15地段。 经营者:***,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第九师康馨花园小区6号楼2单元231室。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监申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计357.50元,由额敏县老常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