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24民初44号
原告:托里县小张肉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利旺园综合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开发区监申桥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里县小张肉店诉被告湖南华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托里县小张肉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托里县小张肉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