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杨培艮,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41号105、205室。
法定代表人:厉硕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培艮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6411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培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