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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金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7162号 原告:长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长某司与被告湖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长某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某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