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7162号
原告:长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长某司与被告湖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长某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某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