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8274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谭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