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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与湖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8274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谭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租赁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