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执88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路2000号。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久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55号1幢第二层A区。
法定代表人:王奕,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久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4执8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华
审 判 员 陆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琦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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