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5385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301室。
投资人:**,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霞峰镇公堂村青山头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与被告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队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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