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工程队与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5385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301室。 投资人:**,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霞峰镇公堂村青山头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与被告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队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