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094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301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翔江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与被告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