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4059号
申请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纪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纪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纪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纪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大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