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甲与湖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83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南某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