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湖南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罗某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83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南某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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