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703民初314号
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金霞中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5年2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分公司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588.17元,但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