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湘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建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召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湘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缓交部分诉讼费,本院于当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缓交一半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一直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湘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梅艳伶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