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3331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成建亨,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先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3331号诉讼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的解除,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