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3331号
申请人: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成建亨,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先柏,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申请人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xx万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亨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查封财产,因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