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1民初2043号
原告:山西恩博利雷电防护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路洞街道上白水小区16栋50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大道延伸段鑫叶阳光新城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恩博利雷电防护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山西恩博利雷电防护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恩博利雷电防护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山西恩博利雷电防护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