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2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街道办滨海大道幸福里80号2栋27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2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807843.2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7月21日起计付至全部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38979元;3.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61634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遂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尚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2.向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尚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3.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债权、股权等财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5.本院亦将上述调查的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其表示没有其他可提供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