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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25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沿江北路257号4楼。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临武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025执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