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5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宏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20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一段246号水润东都A区一期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新城街道文化社区阿克苏市塔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天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
市黄州***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2023)新0105执1153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