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3民初7740号
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置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通三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纬置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通三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质量保证金3.2万元,合计12.8万元,及以9.6万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以3.2万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经纬置地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安保公司收到经纬置地发出的“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中标通知书。2016年11月1日,经纬置地作为发包人,南通三建作为承包人,安保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了《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合同采用固定价格,金额为64万元。分包工程额为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2017年5-6月,系争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3月20日,安保公司向经纬置地提交了结算申请书。2019年7月31日,安保公司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经纬置地已经向南通三建支付系争工程款51.2万元,南通三建扣除了3.8万元后,将剩余的47.4万元支付给了安保公司。但剩余工程款9.6万元及质保金3.2万元一直未付,故涉诉。
被告南通三建辩称,经纬置地已经支付南通三建工程款51.2万元,其中南通三建扣留了38,000元,其余已经转付给了安保公司。合同约定,经纬置地向南通三建付款后,南通三建再向安保公司付款,现经纬置地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南通三建也无需向安保公司支付余款。另,安保公司、南通三建、经纬置地签署过备忘录三,约定,南通三建待与经纬置地就整个项目结算后再向安保公司支付工程款,现经纬置地迟迟不与南通三建结算工程款,故南通三建不同意向安保公司支付工程款。
被告经纬置地辩称,经纬置地认可系争工程总价为64万元,已经支付南通三建51.2万元,现同意向南通三建支付剩余工程款12.8万元,南通三建须提供工程款发票。合同约定,南通三建先开票,经纬置地后付款,南通三建未提供发票,经纬置地不构成逾期付款,不应承担利息。南通三建与安保公司的分包合同合法,安保公司要求经纬置地承担未付款部分的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5日,经纬置地向安保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安保公司确认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经纬置地发出的E地块学校智能化工程中标通知书,目前施工现场已具备智能化工程进场条件,请安保公司确保10月27日前进场施工。
2016年10月26日,经纬置地向安保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安保公司递交的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投标文件已经被经纬置地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64万元,双方将正式签署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
2016年11月1日,南通三建(承包人)、安保公司(分包人)、经纬置地(发包人)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本工程范围为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的采购与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各栋建筑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大屏显示器系统、机房工程、桥架管路系统、光纤网路系统的深化设计、采购及安装工程,按一揽子承包原则,完成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检验检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手续的办理、保修等弱电工程所包含的一切内容;分包合同价为64万元,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固定总价不予调整,包含税金等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分包工程定于2016年11月1日开工,2016年12月31日竣工;经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及市公安技防办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后即转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即组织审价工作,分包人、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竣工结算完成后,累计支付分包人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保修金,保修期自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之日起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返还给分包人(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付款程序:分包人在申请工程款前应提供相应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承包人提供相应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税金及规费由承包人统一代扣代缴,在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完税凭证(如实行新税法或新的法律规定的除外),发包人不承担因分包人迟延交付发票导致的任何逾期付款责任。
2017年3-4月,安保公司、南通三建及监理公司签署了隐蔽工程记录表。之后,安保公司、南通三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了智能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意见为合格。
2017年7月17日,上海德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载明,工程名称: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施工单位为安保公司;检测结论为所检结果基本符合相关标准和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文件的要求。
2017年7月31日,经纬置地与安保公司签订验收结论意见书,载明,受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委托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通过,验收意见如下:出入口摄像机调整有效画面。。
2017年8月25日,安保公司与上海师范大学附属经纬实验学校总务处签订了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学校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主要设备移交验收清单。
另查明,经纬置地(甲方)与南通三建(乙方)及包括安保公司在内的专业分包(丙方)签订了备忘录三,约定,考虑到E、G地块建造过程中,甲方专业分包业务给乙方增加一定的综合性费用,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同意如下:1、南通三建增加的综合性费用与经纬置地无关,2、各专业分包供应商对上述未结算的分包款,愿意按实际结算金额的0.73%承担上述综合性费用,剩余的综合性费用由南通三建承担,3、基于各方一致同意履行以上第二条约定,经纬公司、南通三建和各分包供应商一致同意如下:当E、G地块工程进度达到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时,经纬置地优先安排尽量提前向南通三建支付相关工程款,当E、G地块的工程进度达到总包合同中规定的完工结算条件时,经纬置地尽快组织竣工结算,尽快付清剩余工程款;南通三建在收到各专业分包供应商与经纬置地的结算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的95%及时支付给各专业分包供应商,同时各专业分包供应商允许南通三建暂扣其已结算专业分包款的5%,待E、G各项目分别竣工结算时,由南通三建扣除综合性费用后,尽快予以归还。
经纬置地向南通三建支付了系争工程款51.2万元,南通三建扣留了38,000元,将剩余的47.4万元转付给了安保公司。2019年12月6日,安保公司签署专业类分包结算单,载明,应暂扣税金基数51.2万元,应暂扣税金小计25,600元、水电费6,400元、竣工验收费3,00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3,000元。安保公司在结算单下方注明:水电费同意扣款,竣工验收费与垃圾清运费另行协商。
审理中,安保公司表示,备忘录三中约定南通三建暂扣结算专业分包款的5%,组成为集团公司管理费2.5%、质保基金0.2%、企业所得税0.7%、印花税0.03%、个税调节1%,双方协商按照5%比例暂扣;安保公司对于南通三建扣除实际结算金额0.73%的综合性费用、水电费6,400元无异议,对于扣除竣工验收费3,00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3,000元不予认可,如双方协商,安保公司同意承担其中的一半。南通三建表示,因南通三建与经纬置地的总结算尚未进行,南通三建需要扣除安保公司的费用现无法明确。
审理过程中,安保公司表示,安保公司主张的付款义务人为南通三建,安保公司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经纬置地承担连带责任。南通三建表示,南通三建是付款义务人,但按照约定目前无需向安保公司付款。
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经纬置地公司亦同意支付南通三建工程余款12.8万元,安保公司要求南通三建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准许。南通三建主张需待其与经纬置地的整体工程结算完毕后再与安保公司结算工程款,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备忘录三约定,安保公司同意南通三建暂扣其结算专业分包款的5%,待E、G各项目分别竣工结算时,由南通三建扣除综合性费用后,尽快予以归还;安保公司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73%承担综合性费用。系争工程的实际结算金额为64万元,安保公司需承担的综合性费用为4,672元。经纬置地就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项目尚未与南通三建结算,南通三建按约可以暂扣5%的分包款即32,000元。该款待经纬置地与南通三建就经纬城市绿洲E地块项目结算时再由南通三建与安保公司结算。安保公司对于南通三建扣除水电费6,4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安保公司与南通三建对于竣工验收费与垃圾清运费未作约定,安保公司表示愿意协商承担部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安保公司承担3,000元。综上,南通三建需支付安保公司工程款593,928元(64万元-4,672元-32,000元-6,400元-3,000元),南通三建已付47.4万元,还需支付安保公司119,928元(593,928元-47.4万元)。安保公司应向南通三建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
合同约定,分包人在申请工程款前应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安保公司未提供其向南通三建提交工程款发票的相关证据,南通三建不构成逾期付款,安保公司要求南通三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约定,本院不予准许。
安保公司要求经纬置地就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经纬置地同意向南通三建支付剩余系争工程款12.8万元,考虑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一并判决经纬置地向南通三建支付该工程款。南通三建应向经纬置地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928元;
二、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8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原告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