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536号
申请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05-407室。
被申请人: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03室。
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3,5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3,5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海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莉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