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81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湘福巷。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白衣镇***社区500号。 被申请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4号楼13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田 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