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某某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东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2685号
原告: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丹阳路登泰·丹霞苑4号楼13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桃初,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东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东江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孙大友。
原告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东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江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桃初,东江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孙大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江居委会向创新公司支付工程款1477950.97元及拖欠工程款利息201001元(利息已计至2022年3月底,应计工程款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东江居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
东江居委会辩称,工程款按照财评已付和尚欠的数额是正确的,利息请求法庭酌情考虑核减。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东江居委会与创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东江社区服务楼土建、装修、水电工程发包给创新公司,约定工程造价以财评为准,约3840000元。合同签订后,创新公司完成了工程建设。2020年12月17日,常德***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审定该工程金额为3727950.97元。东江居委会在支付了2250000元工程款后,未再付款。2020年12月29日,东江居委会就案涉工程工程款问题召集各方召开了商讨会,创新公司代表黄生权参加了该会议。该会议就欠付工程款问题达成一致,明确“社区服务大楼及附属工程必须以财评的金额入账,入账后下欠部分以财评时间为准,按常德市农商行的贷款利息0.8%给予施工方利息,直至结清”。
诉讼中,创新公司与东江居委会就利息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年利率8%计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对账暨定案表复印件、会议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东江居委会因办公大楼建设需要与创新公司的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创新公司完成了工程建设,案涉工程亦完成了财政评审,东江居委会对创新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1477950.97元的诉讼请求亦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创新公司要求东江居委会支付工程款1477950.9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创新公司主张按2020年12月29日商讨会中的约定,自财评之日,即2020年1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付利息,东江居委会对此亦不持异议,但请求本院酌情核减,且诉讼过程中,创新公司与东江居委会就利息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年利率8%计息,此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东江居委会应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1477950.97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的标准向创新公司计付利息。关于创新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创新公司亦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该费用,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东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7950.97元,并以工程款1477950.97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的标准向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55元,由常德市***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东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祥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姜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