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3执保65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平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彭柒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