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3执保6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湘0703执保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21)湘0703民初3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对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平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彭柒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