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西洞庭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3民初340号
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公司)与被告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西洞庭分公司,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发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2元,减半收取3922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常德正发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友
法官助理熊诚 书记员蔡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