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2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社区洞庭大道东段金典花园G栋7楼5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721执413号对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