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2民初116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现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五岭大道(府前华夏5楼),现变更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温福特公寓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675112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郴州金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梦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