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民特7号
申请人: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苗族。
申请人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