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7576号
原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女,1980年8月16日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常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剩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桂洋
书 记 员 黄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