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2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茗,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防路422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谭游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8号裁决书确定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321.68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上海三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已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2022)沪0104民诉前调2803号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虹劳人仲(2022)办字第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旺晟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丁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