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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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125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558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735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