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125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558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735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