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9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俞则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念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2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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