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38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单元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5588。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丽,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燕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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