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301号

原告: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906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任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558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置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丽,女,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郦金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红

书 记 员 步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