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5301号
原告: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906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任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558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置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丽,女,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郦金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红
书 记 员 步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