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初字第01729号
原告:***,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妻子。
原告:***,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父亲。
原告:***,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母亲。
原告:***,女,200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女儿。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原告:***,男,2015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儿子。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5年12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电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5年9月24日,***驾驶无号牌三轮燃油机车沿县道089线由鹞落坪往青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线0公里795米处时,与电信公司在道路路肩上违章设置的电线杆相碰撞,造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信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就事故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08920.6元【1、丧葬费25447元;2、死亡赔偿金9916元/年×20年=19832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195534.5元[(1)父母(18+12)年×7981元/年÷3人=79810元,(2)小孩(11+18)×7981元/年÷2人=115724.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5、办理丧葬人员误工、交通费20000元;6、车辆损失3000元。上述损失合计522301.5元,乘以40%的赔偿比例】;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电信公司辩称: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二、对事故认定书责任有异议,本起事故系***驾驶不当造成的,属单方事故;三、电信公司在事发路肩设置电线杆符合国家规定;四、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过高:事故发生时***为胎儿,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办理丧葬人员误工、交通费与丧葬费系重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车损无证据证明;***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即使电信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任比例不应超过20%。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18时15分,***驾驶无号牌三轮燃油机车沿县道089线由鹞落坪往青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线0公里795米处时,与电信公司在道路路肩设置的电线杆相撞,造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信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包家乡鹞落坪村储湾组008号,身份证号码××。***与***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一女***、一子***。***与***系***父母,两人共育有三子,无女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生育证、孕检检查记录、出生证医学证明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岳西县包家乡鹞落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电信公司因负有交通事故责任造成***死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事故责任已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认定,该结论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电信公司虽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但其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对***、***、***、***、***事故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对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98320元、丧葬费25447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在事故发生时虽为胎儿,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已出生,依法应享有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相应权利。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应予以相应核减,经核算为135677元(***计算11年,***计算12年,***计算18年,***计算18年,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电信公司提出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酌定为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事故责任,酌定为70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439444元。本院根据双方所负事故责任,酌定电信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31833.2元(439444元×30%】;电信公司提出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承担不超过20%赔偿责任的意见,因该条适用范围与本案不符,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3183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负担1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相关法律文书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