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储诚志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8民终2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22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岳西电信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岳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向***赔偿2805.54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岳西电信公司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负主要责任,因此,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只应按次责30%承担赔偿责任,核减赔偿款4675.89元;2、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因此,人保财险岳西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辩称,1、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因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者认定的职能部门不同,责任形式也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2、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而无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据此对抗第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岳西电信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4106.5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误工费3564.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财产损失980元,合计12390.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4日,***驾驶车牌号为皖H×××××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岳西电信公司在老鸭村大院组电线施工过程中坠落悬于路面上方的电线,导致***受伤,电线及所驾车某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岳西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眼睑皮肤挫裂伤,头面部钝挫伤。经住院治疗于2017年3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一月;2、随访。住院治疗和门诊检查共花去医疗费4106.48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岳西电信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3月31日,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岳西电信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9100元,***赔偿电信线路损失1000元,但岳西电信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另查明,皖H×××××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岳西电信公司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老鸭村大院组组级公路行驶过程中,碰撞前方掉落悬于路中属于岳西电信公司所有或管理的电线,导致***受伤和车某,事实清楚。岳西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岳西公司均主张应按岳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事故责任,不应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岳西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岳西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的损伤系岳西电信公司在电线施工过程中,在横跨路面的电线一头发生坠落悬于路面上方高度不够的情形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尽施工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岳西电信公司存在过错,应对***的损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细致观察路面通行条件,未完全尽注意义务,导致自己骑车时撞到坠落悬于路面上方的电线受伤,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岳西电信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确定岳西电信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岳西电信公司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并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故岳西电信公司应付的赔偿责任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由人保财险岳西公司负担90%,岳西电信公司负担10%。***的损失,原审法院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4106.48元(住院医疗费3977.48元+门诊治疗费129元),有正式医疗票据为据,予以认定;2、营养费240元(8天×30元/天),有住院医疗票据、出院记录为据,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8天×30元/天),有住院医疗票据、出院记录为据,予以认定;4、护理费960元(8天×120元/天),有护理费条据为据,予以认定;5、误工费3564.4元(38天×93.8元/天),有出院记录为据,予以认定;6、交通费300元,有交通费条据为据,予以认定;7、精神抚慰金***主张2000元,***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由此主张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8、修理费980元,有修理清单为据,予以认定。综上,损失合计10390.88元,由岳西电信公司负担8312.70元(10390.88×80%),***自行负担2078.18元(10390.88×20%),因岳西电信公司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并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故岳西电信公司应付的赔偿责任按双方合同约定由人保财险岳西公司负担7481.43元(8312.70×90%),由岳西电信公司负担831.27元(8312.70×10%)。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7481.43元;(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831.2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至原审法院指定账户(指定帐户附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担35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负担10元,原告***负担10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原审证据亦不申请复核。二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人保财险岳西公司上诉主张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上诉理由能否成立。围绕二审争议焦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事故责任,不应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方悬空脱垂于路中的电线,导致***受伤和车某,***的受伤与电线脱垂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岳西电信公司作为脱垂电线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却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除非物件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岳西电信公司在一、二审期间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驾车行驶中未能细致观察路面通行条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减轻岳西电信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考虑受害人自身过错,酌定岳西电信公司承担80%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又由于岳西电信公司已在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对该部分赔偿责任,原判依据保险合同判令人保财险岳西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岳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