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胡XX,男,汉族,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XX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1)湘0407执126号协助执行裁定书不服,并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外人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衡阳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杨国志
人民陪审员 吴慕君
人民陪审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