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4民初1322号
原告: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9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