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3)湘0424执保16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衡东朝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东县东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吴集镇平洲村4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00000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700000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700000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